由于目前搬家行业中鱼龙混杂,搬家公司较多而且存在大部分的虚假私人搬家服务,那么在搬家过程中发生搬家工人损坏物品等问题如何处理呢?搬家公司的相关资质需要哪里来监管呢?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06条划定“公民、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”,第107条划定“损坏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。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,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”。
同时,最高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题目的意见》第58条划定:“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职员,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流动,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,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因此其工作职员造成的损失,应由搬家公司承担。
其次,在消委会界定损失机,一般按被损坏物品的实际价值扣除折旧后经双方协商确定,还有其他重大损失的,提供相应证据材料,经双方认可后才进一步调解,如不认可且无法调解的,则一般建议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。
最后,消委会提醒消费者,选择上海搬家公司前,要了解对方的资质和诚信情况,切勿轻信街边“小传单”宣传,也勿轻信经营者的“一面之词”,经营者的口头承诺要让其形成书面合同条款,双方签字盖章保存,以备维权之需。